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31号
申 请 人:亚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2xxxxxxxx
张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1xxxxxxxx
王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3xxxxxxxx
郑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7xxxxxxxx
周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7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 超,任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2013年林庄村王老吉项目政府批准文件和补偿公告可以向示范区国土局咨询了解;有关林庄村及该村x组补偿款具体发放可向村组了解,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不作为、敷衍、推脱的情况,市政府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且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林庄村x组写作x组,工作态度不认真。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不存在不作为。
二、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未制作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2013年政府为王老吉饮料厂征收土地占用了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地,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这宗王老吉建设用地的法定批准机关、时间、用途、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总金额以及向被征地农民的兑付清单。2021年8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签收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根据复议决定要求,于2021年11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1.2013年林庄村“王老吉”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和补偿公告等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局保存,建议你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局咨询了解。2.有关林庄村及该村x组补偿款具体分配情况,因系村组收款且发放该款项,你可向该村组咨询了解。答复书于2021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王老吉建设项目的征地面积、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总金额”,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局咨询了解,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向被征地农民的兑付清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村委会公开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补偿项目款项的流动情况,该信息是由该村村委会制作或保存,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向村委或村民小组咨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将申请人所在的“林庄x组”写为“林庄x组”,存在瑕疵,在此予以指出。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市政府复议决定后,于11月2日作出答复并于11月12日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