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27号
申 请 人:姜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50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郑庄村xxx号
被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第 三 人:赵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55x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郭庄社区郑庄xx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赵xx与姜x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唐政土〔2021〕214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不服,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并确认争议宗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
第三人现在所居住的老宅原貌为三间主房和一间陪房,土改时期政府将两间主房分给赵某林(第三人之兄),剩余一间主房和一间陪房分配给姜某义(申请人之父),两家共用一个院子。1969年申请人另盖宅屋,原房屋扒除后地皮闲置,1970年,第三人父亲与申请人之母口头协商暂时借用原房屋所在的地皮盖房。1974年第三人在队里分配的新宅基地上盖房并入住,但旧房一直未搬走,双方老人已过世多年,无法兑现当时的口头协议。第三人在2004年变卖了分得的一处门面房,2006年又分得两处宅基地,2014年第三人想将争议的老宅基地地皮卖给开发商,需要邻居同意,因申请人不同意未卖成,第三人在2018年搬回老宅居住并开始起诉申请人。第三人这些年分得的宅基地有居住的、有变卖的、有闲置的,而争议宗地系申请人父亲姜明义留下的遗产,申请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和使用权。
被申请人称:
争议宗地一直由第三人管理、居住并使用,依法应当确定其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争议宗地是土改时期地主房屋,原房屋四间,按照政策分别分给申请人和第三人两家使用,双方在同一院落共同居住到1969年前后,因常花园小学搬迁,申请人在原小学闲置的土地上重新建房并搬离分得的两间房屋。1970年左右,第三人将双方分得的四间房屋拆掉重新盖了三间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并于1992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9年第三人因房屋年久失修,向文峰街道办事处申请拆旧建新时,申请人不同意文峰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办理建房手续,经村委和办事处多次协商未果。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仅依法享有使用权,申请人已有新宅基地且不在争议地处居住,已丧失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第三人系争议土地的现使用人,被申请人将争议土地确定归第三人使用并无不当。
第三人称:
一、解放后第三人父母作为军属分得地主郑某斋家的房子居住,与申请人及郑庄小学是邻居。文革期间,郑庄小学为扩大规模迁往常花园,因第三人家和申请人家人多,经协商后,两家分别对房屋进行了改扩建,至今已有50年。第三人通过父母分家,取得了现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于1992年11月2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称争议宗地是其父亲留下的遗产,但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属于姜明义的遗产,更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说明争议宗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申请人在争议宗地北边已有208.8㎡的宅基地,建有四层房屋,已不符合占有使用争议宗地的权利,应当由集体另行分配。
三、申请人称第三人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不属实,第三人一直没有住处,在老宅内居住至今,2005年分配的宅基地所建新房由儿子一家居住。第三人的房屋年久失修、多处漏雨、主体裂缝,属于危房,若有多处宅基地,出于安全考虑早就会搬走。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宗地位于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郑庄组,南北长17.9m,东西宽6.65m,面积为119㎡,属于第三人现居院落的西半部分,西邻郑某铎,南北为路。争议宗地上原有地主的房屋四间,土改时期分配给申请人家和第三人家各两间。1969年申请人因结婚需要,将所分的两间房子拆除并另行择址建房居住至今。1970年第三人对房屋进行翻建,在原四间房屋的位置居中盖起三间房屋,1992年第三人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期间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
二、2019年,第三人以现居房屋主体裂缝成为危房为由,向文峰街道办事处申请拆旧建新手续,因申请人称其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一直无法办理准建手续,经村委、街道办事处多次协调无果。第三人于2020年8月6日向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宗地进行确权。唐河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确权。根据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2021年8月17日,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申请人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议将争议宗地确定归申请人使用。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申请人已另行取得宅基地,失去了原分配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第三人自1970年翻建房屋后在争议宗地居住至今且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将争议宗地确归第三人使用。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因房屋坍塌、被拆除等原因灭失,此时宅基地赖以依附的建筑物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后,继承人才可以被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案中,争议宗地上原本分配给申请人父亲的两间房屋,已于1969年拆除,申请人经过村组同意后另行择址建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标的物已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继承争议宗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于法无据。第三人自1970年在争议宗地上建房居住至今并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中将争议宗地确定归第三人使用,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二、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第三人的确权申请,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因申请人与第三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将调查情况报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赵长信与姜自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唐政土〔2021〕2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