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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01-1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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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26

 

申  请  人: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3xxxxxxxx

住      南阳市锋基伟业御苑小区1号楼x单元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洋,任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百行罚决字〔2021357号不服,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所说的偷签合同属实,小区物业并未经过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申请人在业主群里说的“狼狈为奸”只是在业主群里说理,不能视为侮辱,没有在公开网和朋友圈发布,不存在故意侮辱宣扬,更无人转发造成影响。

二、因申请人曾举报北京路派出所的执法民警,民警徇私报复,不依法办事,对申请人处以300元的罚款。御苑小区多年来成立的两批违法业主委员会从事违法行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暴打、辱骂申请人,均未得到处理,申请人向市长热线举报后,民警徇私报复对申请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符合要求,对业委会刘xx及小区业主李xx有意见,于2021年9月10日晚上,在南阳市高新区御苑小区家中通过手机在有212人参与的业主群中,发布“坏臭屎骚男人”、“肉头货”等词语辱骂李xx、刘xx等人,构成侮辱行为。申请人到案后,认识到自己在微信群骂人是错误行为并进行了书面道歉。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南阳市高新区御苑小区住户,与御苑小区业委会及成员刘xx、白xx等人因业委会成立问题产生矛盾。2021年9月10日晚,申请人在其成立的有213名成员参与的“御苑《和谐,友好,娱乐》业主群!” 微信群中发布“坏臭屎骚男人李xx天天不干一点正事给看刘xx们一群狼狈为奸的贱货干尽御苑小区的坏事,拿刀割他们狗不如的一群贱货的肉都不解恨”“还有那一大群坏货也等着依法处理骚货龟孙们”“偷签物业合同的刘xx那个肉头货和白xx他两个干的大卖屁股事”等内容,对刘xx、李xx等人进行辱骂。

二、2021年9月15日,刘xx、李xx报案反映申请人在微信群中对几人进行辱骂,被申请人随即展开调查,调取了申请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对申请人、刘xx、李xx、刘xx及部分小区业主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于2021年11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微信群中辱骂刘xx、李xx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申请人处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刘xx、李xx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在213人参与的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字眼对刘xx、李xx等人进行辱骂,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微信群中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300元罚款,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接到报案后开展了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于2021年11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百行罚决字〔202135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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