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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1-1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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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

 

申  请  人:xx,男,身份证号4129271976xxxxxxxx

住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常庄社区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斌,任局长

    人:韩xx,男,身份证号4129291976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龙潭镇中徐村韩庄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8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1180号不服,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追加处罚第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第三人不仅有寻衅滋事行为,还有更严重的非法侵入住宅、严重扰乱申请人生活的行为。申请人与前妻冯xx发生矛盾后不久,第三人伙同李xx到申请人楼下大喊大叫,并辱骂申请人,说房子是冯xx的。但实际上房屋是申请人和冯xx的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没有分割,申请人仍在居住。第三人伙同李xx把大门和二楼的门破坏后进入客厅,殴打了申请人的姐姐和闻讯赶来的冯xx父母,申请人被迫自卫还击,打了第三人。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案件事实轻描淡写“喊人开门未果,门锁损坏,经维修价值40元。”第三人伙同李文才已进入申请人的私人住宅,且在2021年3月15日、5月24日、6月10日均有侵入申请人住宅或申请人岳父母住宅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第三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处罚,但遗漏了更为严重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存在明显遗漏处罚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与前妻冯xx离婚后,因财产尚未进行分割,仍共同居住于枣林街道办事处常庄居民点。2021年7月23日凌晨,冯xx因与申请人发生矛盾,便邀约第三人到住处,第三人又邀约了当时在一起的李xx一同去找冯xx。在联系冯xx未果的情况下,第三人将房屋大门撞坏进入居所,在居所内对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姐姐进行辱骂,申请人将第三人的头部打伤(已另案处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幅度适当。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第三人酒后滋事、损坏公私财物、无故辱骂他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电话报警后,被申请人当天即受理并展开调查,查明案情后认为第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均告知了第三人,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罚款已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办理该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对第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要求,被申请人已经查明,第三人是应房屋共同居住人冯xx的邀约前往,并未进入申请人的个人房间,因此对第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未予认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对第三人扰乱他人生活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要求,其所列出的事项与本案并非同一事件,也未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提出控告,申请人可就上述事项向公安机关另行提出控告。

第三人称:

一、2021年7月22日晚,申请人与前妻冯xx发生矛盾,冯xx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进行了调解。第三人与冯xx是朋友,冯xx害怕申请人继续对她进行殴打,遂打电话给第三人说明事情原由,让第三人去家里进行劝解。第三人与朋友李xx是应冯xx电话邀请去的,且该房屋是冯xx的房屋,第三人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

二、第三人和李xx推门进入找冯xx,刚到二楼就遭到申请人和其姐姐的殴打,申请人用椅子将第三人的头部打破,其姐也对第三人进行撕扯殴打,第三人在过程中一直没有还手,李xx拉着第三人下楼后,申请人电话叫来的人又继续对第三人进行殴打,将第三人打倒在地,是申请人进行寻衅滋事。随后警察对第三人进行了伤残鉴定,也对第三人进行了顶格处罚,第三人是受冯xx邀请去的,且遭到了殴打没有还手,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也不应当进行处罚。

三、第三人遭到殴打后第二天住院治疗期间,李xx跟冯xx联系,冯xx说房屋的门锁本来就是坏的,修不修都没问题,李xx听说冯xx花40元找人修锁后,向冯xx转了40元,冯xx也多次退回。因为第三人是受冯xx邀请去的,因此40元钱是转给冯xx的,与申请人没有关系。

四、申请人说第三人以前三次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且与实际情况不符。

审理查明:

一、第三人与案外人冯xx系男女朋友关系,申请人与冯xx2021年6月办理离婚手续,但房屋并未进行财产分割。该房屋系申请人与冯xx婚内建造,并未办理房产证。

2021年7月22日22时左右,申请人与前妻冯xx在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发生争吵后,冯xx打电话给第三人韩xx。第三人正与同事李xx一起吃饭喝酒,第三人告知李xx说冯xx让去她家找她,约着李xx一起过去。二人到达冯xx与申请人的家中,敲门未得到回应,第三人将大门破坏进入屋内,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姐姐发生争执。申请人持一把金属圆凳将第三人的额头打伤,第三人并未还手,随后第三人被救护车拉送去医院治疗。

二、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第三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第三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在7月23日凌晨,接到女友冯xx电话诉说其与前夫发生矛盾后,与同事李xx酒后一同到冯xx与申请人共同所有的房屋门口滋事,并在喊人开门未果的情况下,将房屋大门、房间门锁损坏,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14日送达给第三人,于8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其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控告信》,认为第三人在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破坏双方家庭,并多次骚扰申请人生活,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第三人和李xx的刑事责任。

本机关认为: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利人同意或许可,违法进入他人住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与冯xx在离婚后并未进行财产分割,该房产作为二人婚内的共同财产,二人对该房屋均享有居住权。申请人并未同意第三人进入住宅,第三人辩称是受冯xx邀请前去,但第三人和冯xx二人初次接受民警调查询问时,均仅提及冯xx打电话给第三人诉说家庭矛盾,都未提及冯xx邀请第三人到家中去,直至8月12日被申请人对冯xx再次询问时,冯xx变更说法称7月22日邀请第三人前去。

案发当时是7月23日凌晨0时左右,第三人到达申请人和冯xx住宅前的时候,在喊门未果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手段打电话找冯xx开门,而是采用非法手段用身体撞开大门、损坏门锁进入屋内,冲到二楼后又与申请人发生冲突,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亦未征得屋内住宅人员许可的情况下,对该住宅内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坏大门和门锁的行为应当视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和过程。被申请人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认定,而是将第三人撞坏大门、损坏房间门锁的行为认定为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寻衅滋事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4日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1180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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