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号
申 请 人:韩xx,男,身份证号4129011977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小庄西关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斌,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1〕256号)不服,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9月29日下午16时许,幸福社区工作人员在清理楼道墙体小广告时,在没有告知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损坏公民财物,将业主家门口的对联撕下并扔在楼道中。申请人与幸福社区工作人员康xx发生争执,并到二楼看他们扔下的对联,双方并未动手,只是争执的声音较高。申请人在母亲的劝说下回了家。三楼的男邻居邓xx.在申请人进屋后,因自家对联也被撕掉扔在楼道中,与康xx发生争执,申请人听到后又出去看,看到康xx情绪激动地把眼镜摘下来砸向邓xx,申请人的母亲拉着康xx,邓xx看到胳膊被康xx的眼镜砸出血印就往下冲,申请人出于好心去拉邓xx但没有拦到。邓xx冲到二楼楼台上脱下拖鞋开始打康xx,申请人的母亲护着康xx,申请人在母亲后边推着邓xx,根本无法碰到康xx,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康xx发生争执后,用手推康xx的肩部,导致康xx从二楼楼梯摔下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但申请人和康xx之间一直隔着申请人的母亲,并没有上述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9月29日下午16时许,南阳市枣林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工作人员康xx受单位指派到南阳市伏牛路金方圆小区检查小广告清理工作。小区居民韩xx、牛xx、邓xx因自家门前春联被清除撕掉与康xx在小区3号楼1单元x楼申请人家门前发生争吵。争吵中邓xx用拖鞋击打康xx面部,申请人将康xx推倒,致使康xx从二楼跌落至楼梯转身台,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康xx之伤情为轻微伤。
二、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对社区工作有意见,但未通过正确的方法及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而是采用争吵的方式引发争执,并故意推搡他人,造成他人从楼梯跌落致轻微伤,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为一般。2021年10月23日我局决定对申请人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
三、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由彭xx电话报警,被申请人接报后于9月30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展开调查。查明案情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拟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辩称自己未推搡康xx。被申请人针对其提出的申辩,结合在场证人的证词证言、受害人的指控及其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复核,认定申请人推搡康xx致康xx从二楼跌落属实。2021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将处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康xx。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罚款已执行完毕。本案办理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伏牛路幸福社区金方圆小区住户。2021年9月29日社区工作人员康xx在清理楼道墙体小广告的过程中与申请人、申请人母亲牛xx、三楼业主邓xx先后发生争执,随后申请人回到家中。邓xx在和康xx争执过程中,使用拖鞋击打康xx面部,申请人第二次到达现场后又与康xx发生争执,并用手推搡康xx肩部,致使康xx从二楼楼梯摔下,身体多处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二、2021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辩称自己并未推搡康xx,而是和母亲一起拦着康xx和邓xx,康xx是因为跳起来打邓xx的时候踏空摔倒的。被申请人经复核后认定申请人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推康xx肩部致康xx摔伤的情况属实,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第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23日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和康xx的指控,认定案发当日申请人在与社区工作人员康xx争执过程中用手推康xx肩部,致使康xx摔下楼梯受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警后,对在场人员、证人进行了询问,根据调查情况,于2021年10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请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于10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康xx,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被申请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1〕25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