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2号
申 请 人:刘XX,女,身份证号:4129251947XXXXXXXX
住 址:镇平县金桥小区对面XX巷
被申请人: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守国,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镇平县雪枫办事处徐桥村慕庄第十一组第七排第X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上实施的建设项目立项法律文件及审批材料,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下一步将认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及时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镇平县雪枫办事处徐桥村慕庄第十一组第七排第X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上实施的建设项目立项法律文件及审批材料。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收到后,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