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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4-0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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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9号

 

申  请  人:靳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1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白河街道办事处溧河店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  超,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溧河店征地没有任何手续,存在强逼强拆,造成群众土地拆迁补偿不足、地上附属物补偿遗漏,损失巨大。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程序符合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两部分,一是土地征收批准及实施文件,二是补偿款支付明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作为乡级行政机关,并非征收批准机关或实施机关,不制作和保存有关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土地征收实施文件,不具有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征收法律及实践中,土地征收及相关事项的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即相关村组。经由被申请人账户转付给村组的款项系补偿款总额,不存在相应补偿款的支付明细。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所在村组咨询了解,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溧河店社区渠道南侧、卧龙府东隔墙项目土地征收:1.审批文件;2.补偿明细;3.房屋补偿标准;4.养殖场及羊的补偿标准;5.2019年8月的卫星图片;6.补偿人员名单和补偿明细;7.征地单位;8.征地公告批准文件;9.征地总亩数、总钱数、地上附属物总款及分配明细;10.10年桂花树龄、10年龄喜树分别多少钱一棵?11.给申请人的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9日收到后,未作出答复。

二、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溧河店x组土地及附属物被征收的审批文件、补偿明细、房屋补偿标准、养殖场及羊补偿标准、2019年8月所有卫星图、所有人员名单和补偿明细、什么单位征地。被申请人于7月14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非其制作或保存,告知了申请人可以咨询的途径。申请人不服,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于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再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原申请内容外,另申请公开“征地总亩数、总钱数、地上附属物总款及分配明细、10年桂花树龄、10年龄喜树分别多少钱一棵、给申请人的补偿情况”,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上述程序未获支持的,该行为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行政机关亦无需就同一事项再次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明示或者默示拒绝申请的,不发生法律效果,不为行政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同年6月申请公开的内容基本一致,增加的几项内容属于补偿方案及补偿款支付情况,被申请人在原答复中已建议申请人向示范区国土建设局或所在村组咨询了解,且申请人对原答复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已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予处理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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