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13号
申 请 人:郭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66XXXXXXXX
住 址:淅川县毛堂乡毛堂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党XX,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毛堂乡毛堂村四组村民郭XX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淅农确权办〔2021〕2号),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