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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3-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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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8

 

    人:王XX,代XX

住       址: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居民区XXX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  放,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桐柏县城关镇XXX组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和耕地,因桐柏县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本村实施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欲占用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和耕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发现该项目存在明显的“少批多征、少批多占”、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的情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答复或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经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项目”实际为河南桐柏X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柏X茶叶公司”)的“XX文化小镇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有征地批复文件,其中包括XX湾组20939.23㎡土地。2021年6月4日,桐柏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招拍挂将XX湾组其中一部分土地依法出让给桐柏X茶叶公司用于建设XX文化小镇项目。从报批的用地范围、桐柏X茶叶公司受让土地的范围及其实际施工的建筑物位置图可以看出,桐柏X茶叶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建筑物在其合法的用地范围内,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未批及征、少批多征、少批多占”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所述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的问题,由于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属于当地住建部门业务范围,被申请人没有查处职责,已建议申请人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诉求。

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立即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其进行调查并回复结果。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桐柏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后,认为部分证据不足,告知其补充材料,在补充材料的过程中,发现XX湾组的剩余土地在供地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存在新的矛盾,后经桐柏县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反复协调未果,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申请人无法到当地核实有关情况,故未及时作出回复。

四、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通过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予以核查,未发现XX公司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解决的问题,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即具备法定处理职权。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桐柏县城关镇XX湾组村民。2021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XX公司在XX湾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施工建设的项目无征地批复文件、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等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签收。

二、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所称项目实际为“桐柏县XX文化小镇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有征地批复文件。河南桐柏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实际施工区域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未批及征、少批多征、少批多占”情形。2.对于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问题,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建议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诉求。3.收到查处申请后即转交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核查,未及早回复系不可抗力所致。

三、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1251号)、桐柏X茶叶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报批范围、出让地块范围、XX文化小镇项目现有建筑物范围与申请人住房所在区域的测绘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1.1、7.1.2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本案中,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直接查处的职责,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已将案件转交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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