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7号
申 请 人:屈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4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XX村
委托代理人:胡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1〕10号,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公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及延期审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补偿方案公告》。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公告》拟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该公告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相关规划,补偿标准过低,且剥夺了申请人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补偿方案公告》中,拟征收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24.014公顷土地,申请人的房屋未在该公告范围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偿方案公告》涉及的征收区域位置测绘图,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机关提交了证明,《补偿方案公告》不涉及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和责任田。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公告》涉及的征收的范围,不包含申请人的房屋或责任田,《补偿方案公告》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