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12号
申 请 人:王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67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两相路盛世御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第 三 人:杨X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代庄村XX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衡行罚决字〔2022〕20号),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