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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3-0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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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8

 

    人:XX,男,公民身份证号412925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车站南路207号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2月12日为南阳市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宛房预售证第2016108号),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人称:

2014年9月6日申请人向南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缴纳37万余元购房款后,见到了被申请人为该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人现在对该证件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向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为:“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证未在我局办理。”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被申请人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答复来看,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涉嫌有先天缺陷,该公司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为南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的先天缺陷,造成申请人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并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与颁证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其在多年前缴纳购房款时,已获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存在,于2022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申请时限,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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