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11号
申 请 人:张XX,男,公民身份证号4113261984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11102160116),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