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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2-2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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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7

 

申  请  人:郭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村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4113397400447600)及对其进行200元罚款的行为,于2021年2月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对违法停车事实的初步认定,并要求相对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进一步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时,根据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作出行政处罚,也可能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处罚。因此,《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程序性事项,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停车告知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而是请求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未向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系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行为,不能证明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材料,本机关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审查,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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