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6号
申 请 人:杨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XXXX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南新巷1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负 责 人:姜 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宛公交依告〔2022〕第0101号),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向他人购买一辆机动车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机动车证件是否齐全;现有手续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该机动车的交强险、车船税缴纳信息、事故信息;该机动车现状是否影响审验。被申请人于12月15日向其作出答复,告知了其车辆的交强险信息、年审信息及机动车审验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机动车变更登记信息查询方式。申请人收到后,于2021年12月20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公开该机动车证件是否齐全及现有证件手续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重复处理。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以现有信息作出答复,而是需要进行一定主观判断后再予以回应的,应当认定该申请属于咨询。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是否齐全及现有证件手续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其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答复与否、如何答复,均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可按照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指引,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大队咨询机动车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