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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1-2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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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4

 

申  请  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XXXXXXXXXXXX

住      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居委会XXX

委托代理人:范XX,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协调职责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协调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居委会XXX二组拥有合法房屋及养殖场,相关人员告知申请人房屋及养殖场因“唐河县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被征收,申请人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有异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协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9月2日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协调申请书》邮件所写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唐河县行政中心”,唐河县行政中心涉及很多单位,申请人信件邮寄的地址不具体,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申请人邮件签收信息的是“机要科”,但经查询,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和申请人邮件标注电话“0377-68952993”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均无人员在9月2日接到或代收快递邮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协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居委会XXX二组的合法房屋及养殖场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协调,邮寄单号为EMS:1134962357929,邮件收件地址标注为“唐河县行政中心”,联系电话标注为“0377-68952993”。该邮件信息显示2021年9月2日“已签收,他人代收:机要科”。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唐河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发文登记清单,认为申请人邮件标注签收的机要科及政务公开办当天均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

三、另查明,申请人系唐河县XX养殖场经营者李XX之父,唐河县XX养殖场于2021年就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该养殖场一案,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滨河街道办事处支付养殖场赔偿款113.75万元及利息。

本机关认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日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做修改,新条例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协调安置补偿的职责。申请人在新规定生效后,仍按照原《条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协调职责,缺少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所称的养殖场和房屋被强拆一案,已明确了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该判决已于2021年11月16日生效,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协调安置补偿标准职责,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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