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3号
申 请 人:淅川县马蹬镇XX村XX村民小组
负 责 人:李XX,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自然资源部或河南省政府对西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文件信息,以及被申请人在该土地征收项目中关于马蹬镇北山村和马蹬镇张竹园村被征收土地面积确认的依据和被征收土地补偿款、补助费的发放情况等文件信息材料,被申请人当日签收后未予回应。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已就本案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西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等事项信息,被申请人当日签收。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淅川县人民法院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于12月16日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本机关和淅川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已于12月16日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