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4号
申 请 人:高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XXXX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方城县白河村
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方政复〔2022〕3号),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履行期限超过了法定时间,决定确认其答复行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