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 7号
申 请 人:王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4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招商银行XX分行营业部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镇平县雪枫街道徐桥村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