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号
申 请 人:胡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夏饷铺村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5年以来国家对夏饷铺村实行种子、农药、化肥等实物补贴数据和兑付分配清单,被申请人收到后,指派村干部向申请人送达了《夏饷铺村2021年地力保护补贴的分配表》,未按申请人要求公开,回避应当公开的事项。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委派村干部向申请人递送了自2015年至2021年的地力保护补贴的分配材料,并就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实质上是对答复的方式和内容不予认可,但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实。
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实物补贴数据和兑付分配清单并不单独存在,自2015年以后种子、农药、化肥等实物补贴已合并为地力保护补贴,被申请人已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委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夏饷铺村对种粮农民实行实物补贴的数据、种类、货币补贴数额。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认为上述信息已合并为地力保护补贴,指派申请人所在的夏饷铺村村干部向其送达了夏饷铺村2021年地力补贴清单。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被申请人又于2021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书面回复及2015-2021年夏饷铺村的地力补贴明细。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内容的表述为:“请求贵机关公开针对新店乡夏饷铺村实行对种粮农民食物补贴的数据、种类、货币补贴数额”,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5年至2021年的数据。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干部于11月23日向其送达2021年夏饷铺村的地力补贴明细并对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形式上虽有瑕疵,但事实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答复通知后,又向申请人送达了夏饷铺村2015-2021年的地力补贴明细,充分保证了申请人获知政府信息的权利,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