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号
申 请 人:张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0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新华西路东润国际2单元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1〕295号),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