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2号
申 请 人:韦XX,男,身份证号:450204XX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时代玫瑰园一期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12315平台上对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举报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杞小二旗舰店”销售的“牛蒡根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桂花花茶组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向申请人书面回复。2021年11月17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现场检查,未见腐败变质养生花茶,当事人证照齐全,能提供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未见违法经营行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