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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0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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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

 

申  请  人:谢XX,男,身份证号:450922XXXX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村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宛市监〔20213号),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市XX源百货有限公司孔明路分公司销售的辣椒油标签上标注的GB/20293执行标准不存在,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奖励并责令被举报人退赔货款。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你关于南阳市XX源百货有限公司孔明路分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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