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号
申 请 人:韩XX,女,身份证号: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长江东路中达宝城天润园C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斌,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1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督促被申请人予以立案,依法从重追究各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5年5月承包李八庙村24亩沙荒地造林,2009年种植成型,2009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XX苗木基地”,经营至今成材果树和绿化树已达两万多株,经评估林木总价值1739936元。第一轮承包到期后,申请人依法续包,双方产生纠纷,一直在商谈中。2021年9月5日,申请人发现苗木基地的树木、院墙、大门被毁,郁郁葱葱的茂密园林被夷为平地。申请人报警后,接警警官说林木属于森林公安局管,我们说明情况后,又答复说已派给示范区白河派出所调查。9月11日,白河派出所接收了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和资料,于9月14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除林木外,申请人其他被盗损财物价值104284元,申请人的园林和财物应当受到《森林法》和《刑法》保护,相关责任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
一、2021年9月5日13时49分,申请人报警称南阳市示范区李八庙海事局东边苗圃被盗,价值一两百万。示范区公安分局白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申请人称其所经营的苗圃内价值一百余万的苗木全部被盗。因申请人报称被盗案值巨大,出警民警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进行询问时,申请人与其前夫张XX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二人同时进行询问,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细则规定询问应当分别进行,二人拒绝分别接受询问后离开公安机关。后经反复通知,二人均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直至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才重新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未中断对该报案的调查,经调查:2005年申请人与李八庙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包李八庙村2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协议签订以后,申请人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苗木经营“XX苗木基地”,2011年3月10日申请人又同李八庙村委签订协议,购买了其承包地内的三间护林房。2015年承包协议到期后,申请人未再继续交纳承包土地租金,也未就续约一事同李八庙村委达成协议,其苗圃内栽种的苗木也未搬离。经多次催告无果,2019年1月14日李八庙村委经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对该地块予以收回,并采用电话联系、张贴通告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均置之不理。2020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对“XX苗木基地”所在片区土地进行征收,2021年3月17日,李八庙村委再次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对“XX苗木基地”的地上附属物及实际占用土地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处置,仍未得到申请人的回应。2021年8月份,示范区管委会对苗木基地所在片区进行征收,并对该地块地上附属物清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XX苗木基地”的苗木、围墙等附属物被清除。护林房周边苗木、围墙被清除后,室内存放的部分设备出现丢失情况,申请人2021年9月5日报警称苗圃被盗。
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制作笔录,提供苗圃内苗木及护林房内设备被盗的部分清单,称被盗苗木价值一百余万元,被盗设备价值一万余元。办案民警告知其苗木系被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作为地上附属物被清除并非被盗,并针对该控告事项对其下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因工作失误,未在告知书中载明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具体事项,未对申请人报称其护林房内设备被盗的事项及时受案调查。
二、被申请人通过执法巡查发现该情况后立即责令白河派出所予以纠正。2021年11月11日,白河派出所对申请人报称被盗一案受理为刑事案件,2021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并将受立案情况依法告知控告人。
立案侦查期间,我局对申请人报称护林房内设备被盗的情况积极展开侦查,核实被盗物品,走访周边群众,现该案正在全力侦办中。另对其栽种苗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清理的情况,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我局已对申请人所报刑事警情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情况主动予以纠正,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因此,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南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经营的“XX苗木基地”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八庙村,2020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对“XX苗木基地”所在片区土地进行征收,2021年3月17日,李八庙村委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对“XX苗木基地”的地上附属物及实际占用土地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处置,未得到申请人的回应。
二、2021年9月5日申请人报警称自己的苗圃被盗,总价值为一两百万。白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对申请人、在苗圃清理水泥砖的工人、李八庙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与李八庙村的租赁协议在2015年到期后,申请人一直未续租,也未向村委会缴纳租金,经多次催告后,李八庙村通过集体会议决定收回申请人的承包权。2021年8月份,示范区管委会对苗木基地所在片区进行征收,并对该地块地上附属物清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XX苗木基地”的苗木、围墙等附属物被清除。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白河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此事系纠纷,不构成案件。2021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9月14日送达给申请人。
三、另查明,示范区公安分局通过执法巡查发现白河派出所未对申请人护林房内设备被盗一事及时受案,立即责令白河派出所予以纠正。2021年11月11日,白河派出所对韩书军报称被盗一案受理为刑事案件,2021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并将受立案情况依法告知控告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报案称其经营的苗圃被盗,被申请人当日即开展了调查,并于9月11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报称的苗圃被盗一事实际包含苗木、围墙被清除和苗圃内有关设备被盗两部分。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情况,其中对于苗木、围墙被清除,被申请人已查明是在土地征收时被清除,系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对于苗圃内设备被盗,被申请人已刑事立案并开展侦查,且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