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1〕2 号
阮某芳:
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公〔张〕行罚决字〔2021〕1161号)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之规定,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应当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2021年8月26日
发布时间:2021-08-2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1〕2 号
阮某芳:
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公〔张〕行罚决字〔2021〕1161号)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之规定,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应当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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