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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8-2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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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

〔20211

 

褚某久:

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公行罚决字〔20211161号)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已对上述处罚决定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邓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邓政复决〔202117号)并告知你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可自收到邓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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