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1〕1号
褚某久:
你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公〔张〕行罚决字〔2021〕1161号)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已对上述处罚决定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邓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邓政复决〔2021〕17号)并告知你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可自收到邓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