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4号
申 请 人:袁某军,男,1977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士龙、王树南,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委托代理人:张彬,示范区姜营街道办副主任
张林,示范区姜营街道办司法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催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杨官营村2组村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0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催告》,决定于11月30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催告》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请求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姜营街道办事处杨官营村2组村民袁某军在位于新商务区征收范围内建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南阳市新商务中心区,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袁某军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项目建设,为避免和减少国家损失,对袁某军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予以催告。前期经多次协商,因袁某军要求补偿标准太高,均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1月12日,姜营街道办事处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袁某军房屋及部分财产进行了现场测量和评估。村组多次给袁某军做工作并按照拆迁方案进行补偿,但袁某军要求过高,两套补偿方案均不同意,目前暂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和村组仍然在协调。二、袁某军房屋已于2020年11月30日拆除,所使用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综上,我们认为袁某军请求撤销《催告》的理由不充分,请市政府依法驳回袁某军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11月26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袁某军作出《催告》,主要内容是:市政府已决定对示范区姜营街道办杨官营村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袁某军户房屋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因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袁某军房屋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决定在2020年11月30日对袁某军房屋实施拆除。要求袁某军于11月29日前将物品办理,督促袁某军尽快到姜营街道办办理房屋征收相关补偿事宜。二、袁某军房屋已于2020年11月30日被拆除。
本机关认为:
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对征收区域内的住户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进行催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该催告行为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和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催告》中作出“在2020年11月30日将对你户房屋实施拆除”的决定于法无据,本应撤销,但袁某军申请复议时该房屋已经被拆除,此时撤销示范区管委会的拆除决定没有实际意义,应确认其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中关于决定拆除申请人房屋的部分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