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2号
申 请 人:崔某科,男,1952年10月出生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 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简称《答复书》),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完整,没有依法说明理由,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未提交书面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一、淅川县人民政府收发室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9日签收《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EMS:1068748319032)后,淅川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共三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淅川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0年10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做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