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号
申 请 人:崔某科,男,1952年10月出生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02号
被 申请 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任县长
申请人以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以淅川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收到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淅川县人民政府收发室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9日签收《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EMS:1068748319032)后,至今未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淅川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证据、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对申请人2020年11月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