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56号
申 请 人:马某露,女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夏饷铺村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继科,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王老吉饮料厂”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村庄村委代办发放的各项补偿款剩余143755元的去向。但被申请人只公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王老吉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未公开分配后剩余的143755元款项去向,要求申请人向林庄村委或所属的村民小组咨询。申请人认为,从林庄村委已经公开的数据来看,尚有143755元分配余额不知去向,该款项应当由被申请人给予认定后向社会公开,但被申请人将此事推给林庄村村委或所属村民小组,有支持村、组贪污、截留、克扣土地补偿款之嫌。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庄村委代办发放的各项补偿费用”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村委会公开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补偿项目款项的流动情况,该信息是由该村村委会制作或保存,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
二、被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0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公开了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有关王老吉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清单的剩余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信息。”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10月9日送达给申请人。《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有关王老吉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为豫政土〔2013〕1341号,批准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向你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你申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清单的剩余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信息”不是我机关制作和保存,建议你向林庄村委会或所属村民小组咨询。附件:豫政土〔2013〕1341号。”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王老吉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用途”,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进行了回复,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土地批准文件,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清单的剩余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信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非由被申请人进行分配,分配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进行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向村委或村小组咨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10月9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