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55号
申 请 人:石明均,男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夏饷铺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斌,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公示政办依申复〔2021〕0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撤销《答复书》;通过新闻媒体向申请人公开道歉;拆除硬化水泥地、清除建筑垃圾、恢复耕种条件、赔偿申请人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将申请人的七次报警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分述,但实际上被申请人只出警两次,另外五次申请人都未见到民警。《答复书》证明了夏饷铺村为了建设文化广场占用了申请人的承包地,并且七次损毁申请人栽种的红薯苗。申请人曾向新店乡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新店乡人民政府表示夏饷铺村村委动工建设的党群服务中心和文化广场的用地许可、建筑许可、规划许可的相关手续,新店乡人民政府并不掌握。由此可知,该广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村民魏某敏将申请人的承包地用水泥硬化且拔掉申请人栽种的红薯苗,属于破坏公私财产罪,被申请人包庇夏饷铺村村委和魏某敏,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对申请人予以赔偿。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书》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公开“2020年7月16日至8月5日共七次向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处警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作出详细答复。
二、申请人反映的七次警情均系其报警称其栽种在新店乡夏饷铺村文化广场项目工地上的红薯苗被盗或被破坏。民警接警后及时处警,当面向报警人(申请人)告知了其所报警情系纠纷,不构成案件,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三、《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1〕28号),要求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7月27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0年7月16日至8月5日,申请人栽种的红薯苗多次被毁坏、拔掉,申请人连续7次报警的出警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于2021年7月25日重新作出《答复书》,并于7月27日送达给申请人。《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
1.2020年7月16日15时50分,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店夏饷铺村种的红薯苗被人拔了”,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现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现场调查了解得知,新店乡夏饷铺村村民魏某在承包的村文化广场项目工地施工时,因土地纠纷将申请人栽种在工地上的部分红薯苗拔掉。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此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过村委确定土地归属后协商解决。
2.2020年7月17日9时09分,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店夏饷铺村种的红薯苗被人偷了”,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现场调查了解得知,魏某在承包的村文化广场项目工地施工时,申请人以土地有纠纷为由多次阻挡施工,魏某将申请人在工地上栽种的部分红薯苗拔掉。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此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过村、组或新店乡解决,同时对申请人及魏某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3.2020年7月18日9时57分,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店夏饷铺村村部种的红薯苗被破坏”,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现场核实,该警情与7月17日警情重复。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过乡、村、组协调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2020年7月21日8时08分,申请人报警称“自己的红薯苗被偷了”,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处警民警通过现场调查得知,申请人未经集体同意在村集体正在施工的工地上种植红薯苗,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此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过村、组协商解决,同时现场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5.2020年7月25日16时43分,申请人报警称“栽种的红薯苗被盗”,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处警民警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得知,申请人在正施工的村文化广场项目工地上种植红薯苗时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此系民间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过村、组协商解决,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6.2020年7月26日17时03分,申请人报警称“自己种的红薯苗被盗”,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处警民警通过现场核实得知,该警情与7月25日警情重复。处警民警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次系民问纠纷,应通过村、组协商解决,再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7.2020年8月5日16时56分,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店乡夏饷铺村栽种的红薯苗被破坏”,原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店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处警民警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得知,申请人因土地纠纷与夏饷铺村文化大院项目施工人员发生纠纷,遂通知村干部到现场调解协商处理。
二、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法制办公室已不存在,投递员未能妥投。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一、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0年7月16日至8月5日,申请人栽种的红薯苗多次被毁坏、拔掉,申请人连续7次报警的出警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根据接处警登记信息,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七次报警的接警、处警、处置情况进行了详细告知,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接到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后,于7月2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7月27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拆除硬化地面、恢复耕种条件、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公示政办依申复〔2021〕0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