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67号
申 请 人:张某,男
住 址: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3133400043861),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1-12-1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67号
申 请 人:张某,男
住 址: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3133400043861),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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