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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43号)

发布时间:2021-12-1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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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43

 请  人:杨某有,男

      南阳市新华西路175号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勇,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

一、2021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决20151号)中南阳市卧龙区西关文化村旧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被申请人于7月12日签收,于8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并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二、被申请人作为西关文化村旧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209号卧龙区西关文化村旧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条件》(宛自然资条2019114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多次显示“红线”字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由制作单位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申请人告知了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址和电话,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在《规划条件》中:2012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出具卧龙区西关文化村区域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宛规函201252号”,宛规函201252号文件由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制作,而非被申请人制作。

三、依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以及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核报批工作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四、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其中在房屋征收范围一项中写明“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南阳市卧龙区西关文化村旧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8号),答复申请人此次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并提供了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另查明,申请人曾就规划红线信息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1豫13行终204号),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制作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房屋征收范围一项中载明“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被申请人有义务对作出的公告内容负责、对本次开展的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说明、对房屋征收公告中表述的内容向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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