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21号
申 请 人:刘某广,男
住 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投诉调解、超期告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签收《投诉举报书》,于11月17日作出《情况说明》,未告知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延期调查,属于办案期限超期。
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内容进行调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对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之处视而不见,也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反映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老方城烩面”、“想念一小烩牛肉烩面”系违法食品:1.烩面信息载明由河南省养生挂面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制,该研究中心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属于虚构主体;2.两种烩面均未在外包装上明确注明产品类型;3.“一小烩烩面”的调料包未标注营养成分表;4.两种烩面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注为“呈味核苷酸二钠”明显不当,属于未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法定通用名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认为上述两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市场公平、企业发展,请被申请人予以纠正,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公示、对申请人予以举报奖励、依法调解并责令被举报人对申请人退赔。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经批转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办理,卧龙分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并责令被举报人退赔,但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认为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烩面存在违法之处,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属于“举报”而非“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举报行为的处理,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情况说明》和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卧龙分局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再次书面回复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