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42号
申 请 人:徐某,女
住 址:宛城区邓禹路1号如意湖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 健,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成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 牛,任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宛城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通告》)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征收决定并暂停该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申请人称:
一、如意湖小区的旧区改造项目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也不符合《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宛政办〔2020〕4号)文件中关于老旧小区的标准。
二、如意湖小区的改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尚未通过,小区业主并未受到关于本小区重新规划的批示、证明等文件,业主对拆迁后安置房在后续建设中的情况有担忧。
三、《房屋征收通告》中相关的《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泥营社区宛城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方案备案函的政策依据适用错误,该文件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且已实施(已进行征迁或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遗留项目”,或“已批准或已实施的旧区改造遗留项目”,如意湖小区并非此类项目,不属于危房或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也不影响市政道路建设,不应将全部房屋进行征迁。
四、《房屋征收通告》的附件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公布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修改,未按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称该区域居民对如意湖小区接受改造达到85%以上人数同意,申请人对该数据真实性表示质疑。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暂停实施如意湖小区的房屋征收工作,既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也有害于房屋征收实践。房屋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有关是否征收、如何补偿的问题,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权衡。房屋征收工作一旦启动,往往存在部分住户的房屋已被征收、拆除的情形,暂停征收势必会损害已征迁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通告》前,已广泛征求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住户意见,申请人并未对本次旧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提出不同意见,并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认可,应当视为同意对该小区房屋进行征收。
三、被申请人在前期征询各住户意见的过程中,极少数住户对原拟定的补偿标准提出了意见,被申请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认真讨论后,充分考虑了少数住户的意见以及补偿利益,审慎制订了该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四、如意湖小区系南阳市典型的老旧小区,外观陈旧、设施不配套、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大,与周边建筑极不相称,且占据了规划道路。2012年3月南阳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作为农运会拆迁遗留,要求对其实施拆迁。2020年1月,被申请人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案涉区域的旧城改造项目,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房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邓禹路1号如意湖小区2号楼3单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原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生活区、孔明路西侧、范蠡路南侧、邓禹路东侧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20年5月,被申请人制作了《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泥营村区域实施旧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并在如意湖小区征求住户意见,多数住户同意《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草案)》意见。
三、2020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泥营社区宛城区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项目改造方案》,并于6月18日报南阳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办公室备案。2020年9月10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宛城区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项目规划条件》(宛自然资条〔2020〕59号),对宛城区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项目提出规划意见。
四、2020年9 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宛城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并在如意湖小区内张贴公示。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通告》并进行公示。
五、根据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情况说明》,仲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目前尚未有住户签约,群众多数反映该项目整体规划、容积率高,对安置、改造意愿不够强烈。如意湖小区共涉及156户住户,在仲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话走访到的123户中,有87户表示不同意目前的旧区改造方案。
本机关认为: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进行。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储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次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宛城公安分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