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66号
申 请 人:乔某,男
住 址:南阳市张衡东路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中行罚决字〔2021〕260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