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64号
申 请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负 责 人:杨 华,任行长
被 申请 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广东,任局长
第 三 人:水 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浩,男
第 三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委托代理人:葛 潇,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人力资源部职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水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宛人社认字〔2021〕179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