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11-2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9

    人:李某廉,女

     址: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

委托代理人:李旭章,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军林,任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李某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期限违法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李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建业桃花岛1幢)的抵押权登记期限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此登记予以更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案外人李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某名下的房屋存在不合法的抵押登记,法院无法执行该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更正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已就同一诉请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豫1302行初189号),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2018年5月3日,李某将案涉房屋抵押给田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债权数额为600000元,履行期限为2017年11月7日至2043年4月11日(即26年)。

二、申请人与李某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曾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0年10月30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2021年11月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李某返还申请人661000元(含利息)。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上述判决时,查询到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情况,申请人认为该抵押权登记为抵押权设定了26年期限,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对申请人申请执行造成了阻碍,应当予以更正。

三、2021年8月6日申请人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登记的26年抵押权期限无效。2021年9月19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豫1302行初xxx号),以“债权人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不具备本案适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已就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期限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了裁定。《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4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