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37号
申 请 人:马某露,女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周营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 超,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了申请人所需的材料。从公开的数据看,尚有143755元去向不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没有公开的数据继续公开,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回应。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系乡级行政机关,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
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相关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被申请人已告知了申请人取得相应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称,2021年1月获知王老吉饮料厂对林庄村一组的征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款的分配情况,通过对补偿款分配的计算,认为尚有143755元去向不明,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该宗地的补偿款拨付总额和143755元的去向”。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答复称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的内容和向申请人送达的证据,且申请人否认已收到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20〕3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宛政〔2021〕3号)文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暂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以上述管委会或其下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受理。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有管辖权。
二、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这宗征地款的拨付总额和143755元的去向给予再次公开”,实际涉及两项申请内容:(1)这宗征地款的拨付总额;(2)143755元的去向。但申请人第(1)项申请内容的表述不明确,“王老吉饮料厂”涉及的征地行为涉及几宗地,申请人需要公开的具体为哪宗地、哪一行政机关向何处拨付的征地款项总额等均表述不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并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等情况进行认定。对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2)项内容,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在过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已获知林庄村关于王老吉饮料厂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附着物补偿款的分配情况。申请人认为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中143755元的去向不明,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去向,其实质上是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提出的质疑,并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相应告知。
三、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答复中称已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但未向本机关提交已作出答复及送达给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申请人否认已收到答复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