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33号
申 请 人:孙某申,男
住 址: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贤路59号
被 申请 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决字〔2021〕13号)不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家的房子位于邓州市中心的黄金地段,被申请人确定的南阳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评估价值为2793.7元/平方,低于邓州市房地产均价,明显违规,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1〕宛政复被受字第216号,EMS单号:1168XXXXX8327),被申请人的收发室于9月8日签收,但至今未按照《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要求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相应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决字〔2021〕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