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8号
申 请 人:庄某文,男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南阳仲景百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健食工坊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冬瓜荷叶薏米茶决明子山药山楂组合养生茶大肚子茶清脂去油祛湿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宛城分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20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依据《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宛市监〔2020〕44号)规定,举报人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应由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承办。请举报人将该举报材料提交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处理。”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宛城分局的本次回复属于对申请人进行管辖权限的告知行为,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