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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31号)

发布时间:2021-10-29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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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31

 请  人:王某会,艾某彦

      方城县独树镇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勇,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龙房征补202149号)不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复议期间差旅费、误工费、交通费、打印费等各项支出,并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2019年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的程序违法。申请人2017年起经常不在南阳居住,目前为止仅接到两次征收工作人员的电话,一次是在2020年底,一次是在2021年5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

二、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时,告知被申请人等回家后再谈判拆迁事项,被申请人以“在公示的签约期内,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测绘公司入户勘查时,你方不予配合”为由,在未与申请人进行面谈、未进入房屋内查看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三、申请人房屋坐落于南阳市文化宫,属于南阳市中心地带。按照市场比较评估法进行评估,加上装修价格、搬迁价格、临时过渡费等,货币补偿应当为291.8688万元,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申请人房屋的实际状况。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房产估价符合所在区域真实的房地产价格,与申请人所述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周边高层房屋在新旧程度、位置、结构、户型上不具有可比性。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申请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客观工作,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未提出复核,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即使出差在外,也可以委托家人或亲朋好友、邻居等配合评估机构入户查勘,由于申请人不配合导致的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不能因申请人长期不在家而延宕房屋征收活动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欺诈、虚构事实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系法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依法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发布后,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签选取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客观评估,在估价报告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和鉴定,后经协商仍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和程序均严格依法依规。同时,本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申请人所述理由与事实、法规相悖,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房屋位于卧龙区梅溪办事处人民路170号广宇世纪花园2幢。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决20192号),决定对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被征收区域张贴《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图》。

二、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张贴发布《关于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一期自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在7月5日至7月9日期间,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由于被征收人未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于7月10日发布《关于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一期改造项目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于7月11日至7月15日到指定地点投票选定评估机构。7月16日,经公证处公证,被申请人采取抽签的形式在三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定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三、201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张贴发布了《关于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评估入户勘查通告》,告知被征收人将于7月24日到7月28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查勘。2019年7月24日、7月27日两次到申请人处查勘,均无人应答。被申请人于8月20日公示了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2019年11月15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认定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45.16㎡,估价方法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测算申请人的房屋单价为8710元/㎡,总计1264344元。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公告》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测绘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四、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申请人房屋面积为145.16㎡,用途为成套住宅,若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源为就地安置的期房,可置换面积为145.16㎡,并可领取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44128.64元。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结果,可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共计1268989.12元。

五、另查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其他若需给予补偿补助项目和费用的,应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在具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按补偿方案执行。”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生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的程序,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和费用,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在具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按补偿方案执行,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适当。申请人房屋设定状况以外的装饰、装修可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与被申请人另行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龙房征补20214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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