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7号
申 请 人:汤某娥,肖某,张某锁,刘某莲,王某豪,周某静,徐某民,黄某杰,周某海,冀某权,邢某志,刘某芝,李某豪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1号,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公告》)不服,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征地方案公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冯家组有合法房屋,因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征地方案公告》,征收的土地位置含金雷社区的0.9293公顷。申请人认为《征地方案公告》征收申请人房屋等集体土地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不符合公共利益、没有充足的补偿安置资金和专门存储补偿资金的账户、未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对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也不符合各项规划,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邓州市201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居住用地九”位于李贤路南侧、声树路西侧,该项目共征收土地1.2272公顷(其中金雷社区0.9293公顷、三里河社区0.2979公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6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201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32号 ,以下简称《批复》),同意被申请人转用并征收位于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和三里河社区1.2272公顷土地。
二、《征地方案公告》中征收金雷社区的0.9293公顷土地上没有房屋,申请人提出的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改二期(大东关安置区)房屋征收项目并不在《征地方案公告》的征收范围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6日作出《批复》,同意被申请人转用并征收花洲街道等5个街道(乡)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邓州市第二批建设用地,其中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金雷社区共征收土地0.9293公顷。《批复》附件明细表显示,征收金雷社区的0.9293公顷土地中,0.8827公顷为耕地、0.0466公顷为其他农用地。被申请人在提供的邓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中说明,0.0466公顷其他农用地包括0.0437公顷农村道路、0.0029公顷沟渠。
二、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方案公告》,公告本次征收的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其中邓州市201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居住用地九”,位于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三里河社区,金雷社区本次征地面积为0.9293公顷。
三、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邓州市201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居住用地九”、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的测绘图,测绘图显示,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征地方案公告》中,金雷社区的征地区域不包含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也不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方案公告》中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金雷社区征收0.9293公顷土地的部分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中内容一致。根据《批复》显示的土地分类明细,被申请人本次征收的土地不包含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土地不属于本次征收的范围,《征地方案公告》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