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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10-1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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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5

    人:,男

     址: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

被 申请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人:  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810日作出的《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息公开告知书》(宛公交依告2021080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19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2018年11月11日与2018年11月12日是同一案件还是发生的第二起案件?如何区分?”被申请人答复“2018年11月11日为该案发生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为该案件抽血鉴定时间,两者为同一案件。”南阳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在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1日21时54分,但对申请人进行抽血化验的时间是11月12日,二者相差5个小时,并非在道路事故现场进行的酒精检测,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属于“醉酒驾驶”缺乏证据支持,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11月11日21时54分许,申请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50米左转弯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鉴定文书,申请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6mg/100ml。

二、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问题予以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8年11月11日与2018年11月12日是同一案还是发生的第二起案件?如何区分?”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2018年11月11日为该案发生时间,11月12日为该案抽血鉴定时间,两者为同一案件。”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18年11月11日与11月12日发生的是否是同一案件,其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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