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26 号
申 请 人:亚传凤,张明兰,王淑嫒,郑玉贤,周廷群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 超,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泽雷,白河街道办事处法制办主任
温东旭,南阳市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2013年王老吉建设用地的法定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时间、用途、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总金额及被征地农民的兑付清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回应。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系乡级行政机关,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并未直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是经由示范区管委会转交的申请,被申请人已通过原路径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相关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被申请人已告知了申请人取得相应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2013年政府为王老吉饮料厂征收土地占用了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地,请求公开这宗王老吉建设用地的法定批准机关、时间、用途、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总金额以及向被征地农民的兑付清单。挂号信回执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28日签收。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复函》,答复申请人“你要求公开的王老吉公司征地面积、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征地补偿数额等政府信息,因系征地部门制作或保存,补偿款支付到户等情况由林庄村及相关村民小组具体落实,因此我办事处不能提供你所要求的政府信息。有关征地面积、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征地补偿金额等政府信息,你可向示范区国土建设局咨询了解;有关补偿款支付到户情况,你可向林庄村相关村民小组咨询了解。如果你在咨询了解中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可再向我办事处联系,我办事处可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或督促办理。”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将《复函》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称未收到该复函。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20〕3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宛政〔2021〕3号)文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暂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以上述管委会或其下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受理。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回执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称“未直接接到亚传凤等人的申请,而是经由示范区管委会转来的申请,及时依原路径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缺乏事实根据。
三、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作出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多项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进行审查认定,并分别作出答复。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