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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10-0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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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4

    人:孙某江,周某惠

     址: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姜沟村刘相公庄

申请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  放,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向南阳市锦泽玻璃有限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豫2019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80号)手续不合法,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该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1.您要求的人身和财产保护的申请书,我局无此法定职责,建议向司法部门依法提出申请。2.您反映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程存在问题,经我局审查系依法正常办理,不符合撤销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向案外人南阳锦泽玻璃有限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其实质是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自我纠错,被申请人以《答复函》的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原颁证行为合法、不予撤销。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被申请人向南阳锦泽玻璃有限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认为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渠道寻求救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机关如何自我纠错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纠错申请是否作出答复、如何作出答复均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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