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3号
申 请 人:乔某林,乔某正,乔某先
住 址: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
被 申请 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 放,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 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占用团结社区承包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和团结社区租用耕地用于人民路北延项目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同时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也通过《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受理告知书》将案件转交给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要求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反映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乔营二组“以租代征”,违法占用耕地修建人民路北延项目。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会同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项目为新野县东北新区人民路北延项目,系2021年新野县重点项目工程,拟占用汉华街道团结社区二、三、四组土地97.987亩,其中租赁二、三、四组土地30.653亩用于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时,新野县住建局已与二、三、四组签订了租赁合同,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正在进行,新野县自然资源局也正在进行土地征收前的收储工作,但人民路北延项目并未开工建设。
因此,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已经调查落实完毕,但人民路北延项目并未动工建设,没有形成违法占地事实。被申请人依据相关事实也作出了书面回复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但申请人一直未领取,现已安排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二、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占地行为尚未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该信访案件调查终结后,被申请人已责成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监管,在土地手续未完善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建议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相关部门违法占用申请人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签收。
二、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会同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踏勘,认为人民路北延项目并未动工建设,没有形成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认为人民路北延项目并未动工建设,未形成违法占地事实,不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不构成违法用地行为,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责成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加大巡查力度,对该宗地加强监管,在土地手续未完善之前,不得动工建设。《答复书》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于2021年4月1日到现场进行了踏勘。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项目未动工建设,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成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加大巡查力度,对该宗地加强监管。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受理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违法占地查处申请,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而非信访事项。由于信访答复与履职申请答复的救济途径不同,被申请人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对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作出处理,将导致申请人后续难以行使行政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因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查处,不宜按信访事项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7月2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8月5日送达给申请人,超过了合理期限,在此予以指出。
三、因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实质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未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申请人虽有瑕疵,但要求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答复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