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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20号)

发布时间:2021-09-1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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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20

 请  人:李某磊,男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姜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527日作出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1〕第411300202133952号,下简称《注销决定》)不服,于20217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

申请人认为:

一、《注销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注销决定》作出前,未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事实清楚。

1.申请人驾驶证的准驾资格于2020年10月31日由B2增驾至A2,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之规定,申请人驾驶证进入1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以上事实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驾驶人业务查询——单项查询”中“业务记录”项内容予以证实。

2.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20时48分在洛阳市洛宁县凤翼路与翔梧路口驾驶号牌为豫CXXXXH的小型汽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1月27日16时38分对申请人做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处于实习期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记12分。以上事实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驾驶人违法查询——违法记录”中“违法记录详情”予以证实。

因此,申请人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12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有法可依。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因申请人处于实习期的A2驾驶证实习期内被记12分,依据上述规定,应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有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程序合法。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十条规定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依照该规定,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1月27日16时38分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发放了“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告知其“请在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了申请人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申请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由实习证A2降为增驾前的B2。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在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了B2证降为C1M的满分考试业务。

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到南阳市车管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依据“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和“对补换领驾驶证等车驾管业务凭本人身份证明一证即办。”的要求,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大队民警查验其身份证后,经系统核查为其办理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并根据其历史业务办理记录为其发放了准驾车型为C1M的驾驶证。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

经审理查明:

一、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1月27日16时38分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发放了“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告知其“请在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自动注销申请人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申请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由实习证A2降为增驾前的B2。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在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了B2证降为C1M的满分考试业务。

二、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到南阳市车管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大队民警查验其身份证后,经系统核查为其办理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根据其历史业务办理记录为其发放了准驾车型为C1M的驾驶证。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涉案的《注销决定》,主要内容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B2。

本机关认为:

我国驾照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个级别,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显示,申请人的准驾车型在2021年4月28日时已经调整为C1M,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7日作出《注销决定》时知晓平台上申请人的准驾车型C1M申请人持有的驾驶证上亦显示准驾车型为C1M,被申请人却在《注销决定》中将申请人准驾车型自A2降至B2,属于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527日作出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21〕第41130020213395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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