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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19号)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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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19

 请  人:南阳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孔明路与关帝庙路交汇处龙都商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龙,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存林,南阳市人防办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决定书》(宛防撤销202102号,以下简称《撤销决定书》)不服,2021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撤销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于2013年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在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建设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17号等相关文件享受减免优惠的基础上,共计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用1413177.9元。后在人防系统腐败问题整治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2013年办理审批手续时未考虑基础埋深,裙房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不符合国家人防收费要求,要求申请人补缴375497.1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5月27日补缴。现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地下室已建成,证明可以建设人防工程,但选择易地建设,不符合人防工程应建必建的原则,因此不能享受当时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收费减免政策”,要求追缴易地建设费1265145元,并作出《撤销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撤销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南阳市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宛市人防字2013第30号,以下简称《人防许可证》),并在2018年11月进行人防验收,经现场验收核实不存在问题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为申请人办理了《建设工程人防验收合格证》(宛防20190117A,以下简称《人防合格证》),上述事实足以证实申请人具备人防许可申请资格,不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被申请人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作为行政许可部门,在认定事实并无变化的情形下,对经其审核并颁发的许可证作出撤销决定,存在明显的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缴纳易地建设费后,被申请人审批后颁发了许可证,现被申请人又认为能够建设防空地下室,要求追缴易地建设费,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颁发的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其他证件办理的前提条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及分户业主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已经办理的情况下,撤销人防许可会使其他证件的取得缺乏依据,也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程序明显违法。

五、被申请人作出颁发许可证后又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不诚信,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业主利益,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

在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南阳市监察委员会作出《关于市人防办对涉嫌违法审批人防工程项目作出整改纠正的监察建议》(附29个人防工程项目清单),清单中包含申请人建设的嘉润公馆项目。根据案涉项目图纸、审批手续资料等,依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经计算,申请人建设的嘉润公馆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2038.88㎡,以应建面积折算易地建设费3053820元,实缴易地建设费1788675元,应当依法补缴1265145元,经通知申请人补缴未果。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应补缴易地建设费、告知权利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原行政许可,另行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查明:

一、201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嘉润公馆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申请。在申报材料并未标明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理由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理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审批同意嘉润公馆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将费用减免至1413177.90元(1#商住楼易地建设费用减半、2#住宅楼易地建设费用按70%收取、1#楼裙房按地上总面积的2%收取)。申请人缴纳完毕后,被申请人向其发放《人防许可证》。2019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人防合格证》。2019年5月,被申请人在自查中发现嘉润公馆项目1#楼应补缴易地建设费375497.10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5月27日补缴。

二、被申请人在人防系统专项治理的核查过程中,认为按照“应建必建”要求,申请人建设的嘉润公馆项目需要补缴易地建设费1265145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征收(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宛防补缴易通202009号),通知申请人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265145元,并告知了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未予补缴。

三、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对本次行政撤销案件立案调查,认为嘉润公馆项目能够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时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建设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政策减免的1265145元易地建设费应予补缴。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告知了申请人拟撤销《人防许可证》和《人防合格证》的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四、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书》并于6月1日送达申请人。《撤销决定书》载明:根据项目图纸,申请人建设的嘉润公馆项目能够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建人防工程面积2038.88㎡,折算易地建设费3053820元,实收1788675元,需依法追缴1265145元。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撤销并收回《人防许可证》和《人防合格证》。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才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人防批准书》时,在无证据证明嘉润公馆项目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审批同意该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建设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易地建设费进行减免,不符合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原则。被申请人在人防系统专项治理的核查过程中查实,嘉润公馆项目应当依法追缴1265145元易地建设费,经通知申请人补缴未果后,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对本次行政撤销案件立案调查,5月8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决定书》(宛防撤销20210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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