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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18号)

发布时间:2021-09-1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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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18

 请  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鸭河工区滨湖新城湖韵雅居F区楼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龙,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存林,南阳市人防办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决定书》(宛防撤销202103号,以下简称《撤销决定书》)不服,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宛防20170918AI、宛防20170918AⅡ,以下简称《人防批准书》),申请人已经取得了相关规划许可证,建设了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目前所建的房屋已经实际出售,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二、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建设的工程中有棚户区安置房项目,被申请人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后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856.23㎡。申请人所建的项目同时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减免部分易地建设费。在申请人对具体过程一概不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既未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也未告知具体原因,以原《人防批准书》核算错误为由要求申请人补缴易地建设费并作出《撤销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的撤销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若被申请人在作出《人防批准书》时认为申请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可第一时间进行增建。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专门向被申请人核实人防工程面积事宜,因存在部分变更,被申请人核算后剩余人防面积为131.37㎡,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人防行政审批变更通知单》。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实建人防工程面积6445.16㎡,少建4349.67㎡,折算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原本可以自行建设的,现在要求另行缴纳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会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未考虑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原行政行为,如果改变自己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申请人是鸭河工区成立后第一个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涉及的安置房屋项目也已移交鸭河工区。被申请人在未查明基本事实、未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撤销四年前作出的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势必使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问题。

五、滨湖新城一期湖韵雅居项目已建成并移交业主入住,五证齐全,被申请人在项目建成且不动产证发放之后作出撤销人防许可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被申请人称:

在全国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南阳市监察委作出《关于市人防办对涉嫌违法审批人防工程项目作出整改纠正的监察建议》(附29个人防工程项目清单),清单中包含申请人建设的滨湖新城一期湖韵雅居项目。根据案涉项目图纸、审批手续资料等,依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经计算,申请人建设的滨湖新城一期湖韵雅居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794.83㎡,实建人防工程面积6445.16㎡,少建4349.67㎡,少建面积折算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经通知申请人补缴未果后,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应补缴易地建设费、告知权利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原行政许可,另行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17年7月向被申请人申请“滨湖新区一期湖韵雅居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2017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人防批准书》,该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应建面积为10794.83㎡(甲6),设计面积为3996.00㎡(甲5,折合甲6标准为6445.16㎡)。《人防批准书》显示,“根据鸭河工区管委会、方案批复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文件,该项目按比例扣除安置房及配建保障房(含地下空间兼顾扣除比例)后,实际应建人防工程3856.23㎡。另D区办公楼和F区商住楼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被申请人在人防系统专项治理的核查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湖韵雅居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794.83㎡,实建人防工程面积6445.16㎡,少建4349.67㎡,需要补缴易地建设费,于2020年9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征收(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宛防补缴易通202038号),通知申请人补缴湖韵雅居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并告知了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2021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本次行政撤销案件立案调查,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不应当少建防空地下室,2021年5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书》:“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滨湖新城一期湖韵雅居项目,根据项目图纸,基础埋深大于3米,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794.83㎡,实建人防工程面积6445.16㎡,少建4349.67㎡,少建面积折算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经审查,认为事实不应当少建防空地下室,需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你单位于2017年9月1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宛防20170918AI、宛防20170918AⅡ)。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询问,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并收回你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宛防20170918AI、宛防20170918AⅡ)。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手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将《撤销人防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才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进而享受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人防批准书》时,在无证据证明湖韵雅居项目的棚户区安置住房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以“棚户区改造安置文件”为依据,审批同意湖韵雅居项目少建人防工程面积,不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四条规定的“应建必建”原则,也不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被申请人在调查后认为,根据湖韵雅居项目图纸,该项目基础埋深大于3米,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能够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10794.83㎡,申请人实建6445.16㎡,少建4349.67㎡,该部分不应少建。少建面积折算易地建设费6524505元,需依法予以追缴。经通知申请人补缴未果后,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对本次行政撤销案件立案调查,5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人防许可证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决定书》(宛防撤销20210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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